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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93 條
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
起算。
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
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