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