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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87 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
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
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
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