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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