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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