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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6 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