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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 109 條
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
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
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