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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