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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