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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由未成年子女住
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為前項聲請者,應以書面表明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而依法不
得代理之事由,並釋明之。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
第一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