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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受理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事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業平台將當日繳費扣款紀錄整批轉入各法院收費系統後,收費人員應於翌日為其他收費作業前,先行列印收費系統之收據清單,並與作業平台所查詢之入帳金額、筆數及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督促程序電子繳費明細表及總表入帳金額核對無訛後,列印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連同收據清單,交付分案人員簽收;各法院出納單位填具繳款書將入帳金額解繳國庫;會計單位於審核前開收據及繳款書無誤後編製傳票記帳。
二、作業平台將完成線上繳納聲請費之事件整批轉檔存入聲請人指定之法院暫存區後,各法院收發單位應列印收案清單交付分案人員。
三、各法院分案單位收受收案清單後,應即分由專股辦理,並列印分案清單、卷面、聲請狀,連同該案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裝訂後交付書記官。
四、書記官收案後,應即交承辦法官為准駁之裁定,並按督促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