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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序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