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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簡易庭受理第二條所定之非訟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