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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