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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