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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地方法院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者,其被選
定者,仍以該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為限。
合議審判之事件,當事人得不受各法院庭別配置之拘束,跨庭選定庭長一
人及法官二人,或選定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但應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合議審判事件之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之,其受命法
官則由合議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