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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獨任法官係指實任法官、試署法官及依司法官
候補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得獨任辦案,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
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