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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當事人未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二十日內另行選定法官審判者,法
院應速將該案件送輪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