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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
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