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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