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管收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管收人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