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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無法發還者,不列為訴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