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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出差旅費徵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給
,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
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如因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