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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具移送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受處分人之姓名、住址。
 二 事實。
 三 違反法條。
 四 核定稅額。
 五 處罰範圍。
前項移送書應附具有關憑證及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