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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院依職權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當事人對於第一
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
裁判聲明不服,如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