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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院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命為假處分或保全處分時,
應儘速酌定適當之方法。
法院命為前項假處分或保全處分前,宜徵詢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
年調查官之意見,或囑託其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