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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經依職權調查仍不明者,得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裁判。
前項情形,如起訴或自訴範圍亦不能查明者,適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