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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併計算。
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