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二、民間公證人(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字號。
三、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助理人姓名、出生年月、學、經歷。
五、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
六、加入公證人公會年月日。
七、公證事務權限(公認證、僅辦文書認證)及公證文書編號字別。
八、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
九、獎懲事項。
十、註銷登錄年月日及其依據。
前項名簿,得以電磁紀錄製作、查閱;登錄事項變更時,民間公證人應隨時聲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