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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佐理員及助理人應以其學識及經驗,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
二、點收、整理及編訂卷證目錄。
三、審查請求書狀程式及通知補正。
四、製作筆錄或撰擬通知、查詢等文稿。
五、協助公證人查證及體驗。
六、協助製作、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七、送達或通知閱覽前款文書。
八、編製收件簿、公、認證書、異議、閱覽事件登記簿、其他相關簿冊及報表。
九、整理編訂保管卷證。
十、已結卷證發還、歸檔。
十一、解答詢問及其他相關公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