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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