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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0 條
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