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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9 條
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