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