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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施行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