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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