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28 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
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
,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
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