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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