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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之拍賣金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執行費;一
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五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毋庸拍賣者,依其徵收金額或價額,按照前項規定,徵收執行費
十分之五。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之規定,於計算前項金額或價額準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