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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