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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
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