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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
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 (申
請書寄達之日) ,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退費程序,由各區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
會送請本府核算後,以支票寄還繳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