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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
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
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
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