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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以
下簡稱勞保) 時,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
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十二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但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
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
,僅代扣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資遣人員領取前項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前項但書事項。
補償機關 (構) 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 (保險人)
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
(保險人) 應將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繳還原補償機關 (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