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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因業務調整而移撥安置或不願隨同移撥
、安置而自願辦理退休、資遣之省技工、工友,其與公務人員權益事項相
當部分,比照省級公務人員辦理;其加發之給與,以餉給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