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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縣行政人員由縣長遴選合格人員,呈請省政府委任之。
秘書由縣長呈請省政府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