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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長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實授縣長滿六年,已支薦任最高級俸,而成績特別優異者,得以簡任職待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