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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及本部人員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