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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貸款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辦理公共造產。
二、獎助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辦理公共造產。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