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