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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